张家口商标注册给小微企业提供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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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商标注册给小微企业提供的帮助

作者:张家口恒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7-29 08:15:53

创新平台中的小微企业在成立之初就不重视商标注册,这给未来的发展埋下了隐患。有鉴于此,相关专家在商标注册成立之初就给小微企业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建议。今天,张家口商标注册公司工作人员整理了一下,希望能对小微企业有所帮助。

一、新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首先,商标设计是注册的前提,应用是基础,保护是关键,管理是基础。其次,商标申请,商标申请是取得商标权的途径。因此,要创造和设计一个好的商标,就必须询问是否注册、何时注册以及如何注册。

二、提高商标使用能力商标战略的实施分为四个关键环节,即注册是前提,应用是基础,保护是关键,管理是基础,商标的价值只能在使用中实现。应用是通过实施商标战略来提高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从而使商标的市场价值在使用中不断得到提高,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三、商标保护战略的制定针对市场上假冒侵权、商标纠纷频发、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现状,制定商标保护战略显得越来越重要。运用法律手段寻求司法保护。

从商标侵权的角度看,现代社会商品种类繁多,商标侵权方式多样,假冒商品交易频繁,对技术鉴定要求较高,这就要求商标权人主动,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消费者的合作,积极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配合行政机关取得行政保护。企业要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工作,增强防范意识,净化市场竞争环境,减少商标的不当使用。一是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在商标的生产、印刷、流通、宣传等方面进行合作,对驰名商标的培育进行指导,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寻求帮助。

二是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商品质量和商标真实性的技术监督,利用科学技术维护自身品牌的声誉和美誉度;三是配合商务部门增强国际主动性进出口产品商标注册,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减少民族品牌在海外恶意注册的现象。争取公众支持和社会监督保护。企业可以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加大商标保护的社会宣传力度,普及自有品牌的商标内涵、文化定位和商标识别方法,唤起消费者防伪意识,提高商标真伪鉴别能力,动员全社会力量与企业合作开展商标监督保护工作,为商标筑起一道保护墙。

1、是绝对驳回的商标

驳回的形式通常分为两种:绝对驳回和相对驳回。绝对驳回一般是违反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或是商标名称缺乏显示特征,这类商标驳回基本没有做驳回复审的必要。而相对驳回一般是因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造成的驳回,这类商标进行驳回复审后,只要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很多仍可获得商标注册证。

2、是与驰名商标冲突的商标

由于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保护范围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与驰名商标冲突而驳回的商标不建议做复审。

3、是与在先申请的驳回商标重复

商标审核都是人工进行审查,不排除有的商标由于个人审查因素而被驳回。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率不高的原因。

抢注行为的法律分析:从法律上分析抢注,我们首先要讨论什么是抢注,抢注,抢的是什么呢?我们分析以上五种抢注的法律形态,可以看出抢的是两样东西:一抢的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或别人的名字(已享有的权利),二抢的一些热点词汇(还未享有的权利)。抢过来干吗呢?

抢过来商标注册。抢注的抢还有抢先的意思,那么抢注商标其实就是将别人的商标或者一些热点名词抢先注册为商标的行为,抢先别人一步注册商标,这个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上问题的,抢注行为是否合法,主要看抢的是什么东西。抢的是别人已经有的商标,主要体现在第一和第二两种形态中,商标是要受地域限制的,一般来讲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在美国没有注册就不受美国法律保护,反之国外的注册商标在中国没有注册同样不受中国法律保护。

既然在一国注册的商标在其他国家不注册不受保护,那么这个商标在其他国家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这种使用当然包括将这个商标注册为商标(当然,这里说的是一般的情况,如果这个商标是驰名商标或者这个商标是个图形或者还包含其他的权利在里面,这些情况除外),别人当然可以抢先在你之前去注册。这种商标注册抢注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涉嫌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况,法律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救济途径,任何人都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如果将别人的名字抢注为商标,这种行为法律一般都有禁止性规定,即使不小心获得注册,权利人也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将该商标无效掉。第二种抢的一些热点词汇,这些热点词汇包括热门事件、名著以及热播的电视剧、电影中人物名字,甚至是一些比较有人气的电视栏目的名称。这里我们来说说倍受关注的用中央台的栏目名称注册为商标的行为,中央台非常六加一,以及中央一套等很多栏目的名称被别人抢注为商标。

为此很多人为中央台打抱不平,这些栏目的名称是中央台自己取的,经过中央台的努力使其成为一个有名的名称。但是我们想想中央台如果要阻止别人将这些名词注册为商标,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唯一可以往上靠的是著作权,栏目的名称是否享有著作权呢?我国的法律目前还没有这么完善的保护。再说中央台是作为栏目名称使用,别人是作为商标使用,两者互相不构成冲突。有人说别人用这个栏目名抢注为商标,是因为这个栏目名称很有名。

这有什么不可以呢?因为你有光芒,别人才会来找你照耀,我被你照耀,对你却没有影响,不过是借光而已,中央台完全没有必要为阻止别人借光而将自己的光芒想方设法封闭起来,仅供自我欣赏,那未免太小家子气。知识产权早被当成一种商务手段,国外公司将国内著名商标抢先到国外注册,一般注而不用,用微不足道的注册费轻易将我们的产品阻挡在国际市场之外。而国内企业将国内著名商标抢先到国外注册目的是想要国内企业支付一笔高的赎金,或者索要代理权等。

我们既然无法阻拦国外企业的抢注行为,又凭什么对国内企业的抢注行为进行指责?商标抢注,更多的是体现抢先的意思。市场经济的法制精神是合法地赚取一切利润,只要在法律规定不违法的范围内,商标注册人们可以自由地从事一切活动,尽管这些活动与民众普遍的道德观念有很大的冲突。市场经济环境下,竞争是自由的,竞争的结果自然是快鱼吃慢鱼,思想意识落后、行动迟缓,其商机当然要被别人抢占。

与主流看法相反我觉得对这种行为还值得赞赏,在我国的企业商标意识淡漠,70%的企业没有注册商标的背景下却有这么一群人,他们熟悉《商标法》的规则,从别人的蒙昧与迟钝中发现了商计,我们要夸这人有头脑,为什么要去制止,又凭什么去制止他们呢?

鲶鱼喜食沙丁鱼,人们在运输沙丁鱼的时候偏偏要放进几条鲶鱼,在鲶鱼的进攻下,沙丁鱼当然会被吃掉一些,但是沙丁鱼在为生存的奔突中成活率反而大大提高了。那么就让这些抢注商标者成为鲶鱼,让他们发挥鲶鱼效应,搅动我国企业混沌的商标意识。当然会有企业为此付出代价,但是在国际化进程中,我们的企业会避免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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