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商标注册介绍什么是国际商标中后期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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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商标注册介绍什么是国际商标中后期指定

作者:张家口恒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7 08:52:09

后期指定指企业注册国际商标之后,后期申请指定缔约方的商标保护,一般发生在含有同盟商标注册中,那么国际商标中后期指定是怎样的?接下来看看张家口商标注册的介绍。后期指定申请等同于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其目的也是申请人期望其商标能够在后期指定申请中的被指定缔约方获得保护。

后期指定的申请人资格、国内的基础注册和基础申请与后期指定缔约方的关系等,基本上与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相同;但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及其类别可以有所不同。此处的不同是指缩小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或减少类别。我国商标国际注册的注册人申请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后期指定的;应当填写法文申请书和中文申请书,并应当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交法交申请。申请与《马德里议定书》有关的后期指定的,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交申请,也可以由申请人直接向国际局提交申请。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交申请的,应当填写并提交英文或法文申请书以及中文申请书,申请人直接向国际局提交申请的,仅填写并提交外文申请即可。

无论是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交申请,还是不通过商标局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理。后期指定的英文申请表格为“MM4(E)”、法文为“MM4F(F)”,申请人可以从国际局网站上下载。后期指定的中文申请书式由商标局提供。商标局收到后期指定申请后,对其进行形式审查,但不作实质审查。其审查程序基本同于领土延伸申请的审查(包括费用的审查)。审查完毕后,商标局将申请寄交国际局。国际局收到后期指定申请之后,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并在注册簿上登记,予以公告。此外,国际局向被后期指定的缔约方主管局寄送后期指定申请书。由于后期指定申请等同于商标国际注册保护申请,这就决定了被后期指定的缔约方主管局将依据该缔约方的法律,对后期指定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审查程序基本上与对领土延伸申请的审查无异。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保护。  

商标法中的相同或相似商标,不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相同或相似标准。自1988年11月1日起,中国开始采用《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法》,并以此作为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相似的标准(中国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国际分类法》第12版,将商品分为34类,服务分为11类)。根据分类标准,颜料、清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属于第二大类,颜料和清漆属于同类商品,红色油画颜料和黑色水彩颜料属于同一商品。例如,葡萄酒属于分类表中的33类“酒精饮料”,而啤酒属于分类表中的32类“非酒精饮料”。虽然在我们的生活理念中,葡萄酒和啤酒是“葡萄酒”,但在商标法的分类中,它们属于不同种类的商品,也就是说,一个酿酒厂和另一个酿酒厂可以同时在啤酒和葡萄酒产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而不存在任何权利冲突。

一、如何判断商标是否相同?同一商标是指多个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组合或者立体形状相同

(1) 单词和商标是一样的。不同的文字有着相同的声音,如悦音、乐音;不同的文字有着相同的文字,就像一个“39”,可以用楷书、宋体、黑体、行书、元幽体等书写方法,也可以用“三九”、“999”、“39”等,都属于同一个文字商标。

(2) 图形徽标是相同的。图形商标的同一认定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视觉差异为基础。如果几个图形反映的是一个特定的事物或同一个主题,只要存在视觉上的差异,足以使消费者区分并认识到它们属于不同的图形,就不可能属于同一个商标。比如蒙特哥亚的商标是一种带叶子的玫瑰,这并不妨碍其他服装品牌将玫瑰的形象作为商标使用,但商标的视觉效果必须明显不同于蒙特哥亚,否则就属于同一商标。

(3) 如果文字、图形和颜色组合的三个要素相同,则商标可以认定为相同。如果只有一个或两个元素是相同的,它们只能被视为相似的商标或不同的商标。如何判断商标是否相似?商标相似性是指若干商标的某些重要部分相同或者近似,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误将该商标认定为另一商标,致使若干商标不具有区分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的功能服务。判断一个商标是否相似,主要从商标的外观、发音和含义三个方面来判断。

三要素不相似的,为非相似商标;三要素中至少有一要素相似,构成近似商标;三要素相同的,构成商标。外观相似度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组合相似度,如虎头形、豹头形、猫头形、流星形、彗星形、全聚德形、德聚德形、文字外观等,容易被一般消费者混淆,属于外观相似度。发音相似度是指商标的发音容易引起普通人的听觉混淆,如“巧姐”、“巧姐”、“全聚德”、“德全聚德”、“精达”、“金达”、“娃哈哈”、“哈瓦”、“娃哈哈”等,都与发音相似。相似的含义是指商标上的不同图形或文字,但内容是一样的,容易引起普通人的混淆,如“长城(文字)+城墙图”、“八达岭(文字)十峰火台图”。虽然单词的发音与数字不太相似,但它所指的是同一事物、同一思想主题,容易给普通消费者带来困惑。

立体商标获得注册,除了有必要恪守通常商标注册准则以外,还有一些特殊的需求,又被称为"限制性条件"。 

1、商品本身性质发生的外型不能注册 

这一规则对于注册涉及商品的外形,同其天然状况或通常的加工状况比较,缺少任何特别之处,换句话说,这种外形仅仅是对商品的叙说,而不能起到区别商品出处的商标功用。 

由于分子结构的不一样,在结晶的进程中会发生特定的形状,水结晶后是雪花的形状,这二形状都是水的天然固体状况,或许说是由于它们的性质发生的外型,这种形状不能注册,当然没有人会给雪注册一个雪花状的立体商标,以此类推,在冰糖上不能注册冰糖强晶后是发生的立体形状,明矾不能注册矾结晶发生的立体形状。 

除了天然状况不能注册外,加工状况也不能注册,比如说钻石补加工成下面小,上面大,有多个反射面的形状,也不能注册,由于不这么加工就不能极好的反射光线,看上去就不美丽,这一形状是由加工状况所决议的,也不能注册。  

2、商品功用所决议的外形不能注册 

功用主要包括两种:技能功用和美学功用 

1)技能功用  

所谓技能性功用即是商品的外型更有于该商品运用或使加工费用更低,咱们就以为这一外型具有技能功用。有技能功用的商品外型不能注册的规则主要是为了防止对专利法的躲避。由于一个朴实功用性的外形,应该由发明专利来维护,并终究进入公有领域,而不能允许所有人将其注册为一个能够无限续展的商标。具有功用性的外形,除了能够经过发明专利来维护外,应当供竞争者自在。

2)美学功用 

具有美学功用的立体形状不能作为立体商标澡注册。这一规则的意图是为了避免商标的主旨被歪曲并因此危害版权和外观设计权。具有美学功用的外型不版权或外观设计专利维护目标。 

公司在设计商标时都尽可能让商标漂亮一些,所以不可能扫除商标的美学功用,已然不能扫除商标的美学功用,具有美学功用的商标又不能注册,这不是没法注册了吗,法学家也看到了这个疑问,就又提出来假如这一立体形状的辨认功用大于美学功用,则能够注册,假如是美学功用大于辨认功用则不能注册。  

如何判别一个立体形状的美学功用和辨认功用究竟哪个大呢,有一个简略的办法:问一个正准备买这一商品的普通消费者,“假如商品换一种外形,你是否仍然会采购?”  

假如他还会买,则阐明该外形具有商标的辨认功用能够注册。但假如回答是不买,则阐明外形具有决议性的含义:消费者买的即是这一外形。外形因此具有美学效果,所以不能用商标法维护这一外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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